(2015)金浦执民字第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丰渊与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丰渊,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554号申请执行人:潘丰渊。被执行人:潘建民。申请执行人潘丰渊与被执行人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建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