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杭州某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负责收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顾客使用现金付款后,擅自使用公司代金券冲抵顾客消费的金额,从中截留单位资金。经统计,被告人陈某使用“88元抵100元”、“168元抵200元”等类型代金券2260余张,从中截留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53000余元。同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已将截留的资金予以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姜某、童某、余某、段某的证言,代金券购买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团购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劳动合同、收银岗位工作内容及流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海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