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广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义,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段学聪,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义及辩护人段学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刘广义在河南省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以帮助客户理财,承诺高额利息等理由,为华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刘广义非法签订合同403份,涉及群众181人,涉及合同金额282,285,000.00元,实际吸收资金213,235,000.00元,已兑付本金202,535,000.00元,未兑付本金10,700,000.00元,累计收到利息、息差2,118,137.00元。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刘广义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广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刘广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广义对其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刘广义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已退赃20000元,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丁某某注册成立河南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刘广义在华大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以帮助客户理财,承诺高额利息等理由,为华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河南世纪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刘广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282,285,000.00元,实际吸收金额为213,235,000.00元,已兑付本金202,535,000.00元,未兑付本金10,700,000.00元,累计收到利息、息差2,118,137.00元。其中刘广义作为理财人实际投入3920000元,收到利息、息差249898元。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刘广义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曹某证实:其从2010年底到2011年12月份在华大公司理财,其客户经理一直都是刘广义,其银行明细单显示其理财有9次,合同上签的利率是1.6%,实际利率是2%至2.8%。严保东、李振卿、井亚丹等集资户也证实其在华大公司进行理财,理财合同上客户经理是刘广义。2.同案犯丁某某的供述:华大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投资担保、工程合同担保。其是华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史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奇忠。华大公司的人员安排及日常运营由其和史某某共同负责。公司成立后一直存在吸储和融资行为,业务部负责找客户提供资金,资金有时会直接交给考察的项目,有时会交到华大公司。公司通过广告、报纸等方式进行宣传,业务部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来进行对外宣传,另外公司会印制一些包括“理财稳、融资快”宣传内容的小礼品、宣传袋等送给客户。公司工作人员是按照所拉资金的多少进行奖励的,公司对客户指定的项目签订理财担保合同,合同上的月息都是一分八。给需要资金的客户签订的月息同样是一分八,但公司会以担保费、考察费等名义向需要资金的客户索取更高月息,需要资金的客户实际付出的月息一般在三分至四分之间,风险高的话也能到六分,月息之间的差价是利润。公司在吸储等业务方面起主要作用的还有刘广义、刘世芳等十几个业务骨干。3.同案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公司证实成立在2011年10月8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多万,丁某某任执行董事,其任公司总经理,刘奇忠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是丁某某提出的,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担保业务。公司通过宣传,给客户高息,让客户到公司投资理财,当客户到公司后,业务部人员负责借贷客户,讲解项目,找客户提供资金,有时客户的资金会直接借给经公司考察过的项目借款人,有时客户的资金会先吸收到公司账户上,公司再决定把钱投资给谁,和客户签订合同,带客户往公司账上打款。2010年9月初,在丁某某办出河南华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其就开始招了王艳红、刘广义、孙东方等做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后期因刘广义业绩突出,刚提拔成业务副总没几天,公司就出事了。4.经河南世纪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华大担保公司刘广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282285000元,实际吸收资金213235000元,已兑付本金202535000元,未兑付本金10700000元,累计收到利息、息差2118137元,其中刘广义作为理财人实际投入3920000元,收到利息、息差249898元。5.河南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专案组流水证实: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刘广义向专案组退出人民币200000元。6.(2013)金刑初字第7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被告人丁某某、史某某、宋某等六人已被判决,且判决已生效。7.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3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对河南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调查。2013年11月7日10时许,河南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广义来未来路分局投案自首。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广义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刘广义的供述证实: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奇忠,董事长丁某某,总经理史某某,财务总监宋某,风控部经理李建平,业务部总经理梅富全,董事长丁某某和总经理史某某平时负责公司的正常运转,财务总监宋某负责公司资金流动,风控部经理李建平负责公司要投资项目的把关,业务部经理梅富全负责公司业务。2010年9月份其到公司上班,是客户经理,主要为公司拉客户,让客户将钱投进公司内。华大公司主要开展业务就是高息吸收客户的资金,然后用这些资金用更高的额利息向外投资,公司赚取中间的息差。公司在网上有专门宣传的网站,还印有黄色的手提袋和抽纸盒,上面写有有关华大的广告语。其为华大公司找了100个左右的客户,具体记不清了,共吸收了几千万的资金,还有二千万左右未兑付。公司给这些客户利息最高是6.6分,最低2.5分。其个人的利息有一百多万,具体记不清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广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广义的犯罪数额,未扣除刘广义个人投入的3920000元,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广义的犯罪数额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刘广义的辩护人提出的刘广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广义作为客户经理,就任职期间自己吸收的数额负责,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广义的辩护人提出的刘广义系自首,且退出20万元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广义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广义已退出赃款2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广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柯海霞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