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谷皆满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谷皆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法定代理人解英丽,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谷皆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执行中查明:查明被执行人谷皆满无可执行之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0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