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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字(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维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在广西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北榄屯冲白山(四案村1林班115、127小班内)超出采伐证所确定的面积砍伐林木。2015年4月7日,柳江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展开调查,梁某于2015年5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和测量,梁某滥伐的林木为尾叶桉,林木蓄积量107.1立方米,出材量82.8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量107.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雇请民工在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北榄屯的冲白山砍伐自己种植的尾叶桉。2015年4月7日,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龙能屯的村民韦某甲认为梁某所砍伐的林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遂向柳江县森林公安局举报,后经过侦查,被告人梁某雇人所砍伐的尾叶桉有一部分超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范围。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到柳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鉴定和测量,被告人梁某超范围采伐的尾叶桉地点位于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1林班115、127、128小班内,采伐面积为0.65公顷,蓄积量为107.1立方米,出材量82.88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一)被告人梁某的户籍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梁某的具体身份情况。(二)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到柳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三)柳江县林业局林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1林班115、127、128小班内,梁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四)柳江县森林公安局出具说明,证实被滥伐的林木,因道路不通,未予以扣押,遗留在现场的情况。(五)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张,证实2015年4月7日柳江县林业局向被告人梁某颁发了位于三都镇三加村6林班84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为0.92公顷,蓄积量为147立方米,出材量为122立方米。二、证人证言(一)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的证言,证实韦某甲、韦某乙称,2010年韦某乙到本屯的冲白山的林地上种植了1000多棵尾叶桉,面积约10亩,但被隔壁村的村民梁某扯毁,后自己种上尾叶桉。后韦某乙到柳江县土博镇镇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工作人员称,如林地权属没有确认清楚,任何人种植的林木均不受法律保护。过后,其就不再理这件事了。2015年3月,其知道梁某雇人来砍伐其种的树后,就向森林公安举报。(二)证人韦某丙、殷某、姚某甲、姚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过后,梁某叫韦某丙负责雇请民工帮其砍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北榄屯的冲白山尾叶桉。后韦某丙就雇请了柳江县三都镇三加村白累屯的村民殷某、姚某甲、姚某乙来砍树,以前这些树的种植、施肥等也都是雇请这几个村民。在砍伐了几天之后,就有人举报,后公安人员就进行调查。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春节过后,其准备将自己种植在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北榄屯冲白山的尾叶桉进行砍伐,并办了出材量12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然后,其就叫本村的村民韦某丙帮联系了三都镇白累屯的殷文金等人来采伐林木。几个民工大约砍伐了一个星期左右,面积大约有二十多亩,因对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的林木范围不明白,在砍完了采伐许可范围内的林木后,同时把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一部分林木也采伐了。后有人举报,经公安人员调查,其采伐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面积约0.65公顷,蓄积量为107.1立方米,出材量82.88立方米。2015年5月18日,其主动到柳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四、鉴定意见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柳江县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土博镇四案村委采伐调查报告及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梁某未办证采伐的尾叶桉地点位于柳江县土博镇四案村1林班115、127、128小班内,采伐面积为0.65公顷,蓄积量为107.1立方米,出材量82.88立方米。五、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梁某对滥伐林木现场及被告人梁某对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以上证据,取证合法、反映真实、相互关联,能够完整证实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07.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韦理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彩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