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又一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57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梅、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又一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1号301单元A区。法定代表人蔡锦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又一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伊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