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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遵荣与苏宁电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遵荣,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宁电器中亭店,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谢遵荣,男,汉族,1947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宁电器中亭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宋晓辉,总经理。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号海洋大厦*****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遵荣与被告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宁电器中亭店、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遵荣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