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林与宜宾好易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宜宾好易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好易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府路西段25号2幢1-3号。法定代表人:吴世楷,总经理。上诉人陈林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好易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林以愿意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为由,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陈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审 判 员 单 川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