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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秋萍、赵书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秋萍,赵书宏,刘敬,葛传荣,刘泽超,肖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被执行人李秋萍。被执行人赵书宏。被执行人刘敬。被执行人葛传荣。被执行人刘泽超。被执行人肖新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秋萍、赵书宏、刘敬、葛传荣、刘泽超、肖新燕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