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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760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滔。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玉梅。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中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