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支行诉刘拾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支行,刘拾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益阳市迎宾西路***号。负责人罗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伟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拾云,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湖南省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拾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拾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文焕龙审 判 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李宗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