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加拉尔别克·阿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拉尔别克·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67号被执行人加拉尔别克·阿山,男,哈萨克族,1976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住巴里坤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达吾列提·木哈买提应交纳罚金6000元。经移送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加拉尔别克·阿山尚在服刑期间,并对其开户银行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