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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琳,女,1985年2月8日出生。201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辽宁省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3月2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琳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陈琳以帮助被害人冯×办理贷款为由,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76号楼,骗取被害人冯×人民币6000元。2、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陈琳以帮助被害人徐××办理贷款为由,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76号楼,骗取被害人徐××人民币27100元。3、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陈琳以帮助被害人田××办理贷款为由,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76号楼,骗取被害人田××人民币32000元。4、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陈琳通过手机视频工具“快手”软件主动搭识被害人纪××。聊天中,陈琳虚构身份为“陈雨馠”并盗用他人照片骗取纪××信任。陈琳以处对象为名,谎称自己刚做完肾脏肿瘤切除手术,没钱买进口药物继续治疗为由,骗取人民币86700元。综上,被告人陈琳共骗取人民币1518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7日将被告人陈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琳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索尼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快递单据、银行汇款凭证、收条、转款凭证等;证人张四维的证言;被害人冯×、徐××、田××、纪××的陈述;被告人陈琳的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琳多次诈骗他人财物,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琳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天,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琳违法所得人民币1518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利群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