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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莫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吴运学,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宇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