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莫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吴运学,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宇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