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王燕、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王燕,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9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纪小岗。被执行人:王燕,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军,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1976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24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燕、陈军所有的皖N宝马牌小型越野轿车为本案中贷款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燕、陈军所有的皖N宝马牌小型越野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