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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167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玉兰,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培华,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汝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