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翠苹与肖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苹,肖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翠苹。被告肖笛。原告张翠萍诉被告肖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翠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翠苹负担。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