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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翠苹与肖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苹,肖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翠苹。被告肖笛。原告张翠萍诉被告肖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翠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翠苹负担。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