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曹纪芳与谭旭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纪芳,谭旭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121号原告曹纪芳,男,1955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谭旭旦,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纪芳与被告谭旭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纪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纪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曹纪芳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