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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曹纪芳与谭旭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纪芳,谭旭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121号原告曹纪芳,男,1955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谭旭旦,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纪芳与被告谭旭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纪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纪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曹纪芳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