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一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方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王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口头答应年底还款,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材料为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