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剑清与陈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清,陈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陈剑清,女,汉族,汉族,现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珍,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烨(曾用名陈碧榕),女,汉族,住日本国名古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清与被告陈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撤诉的减半交纳为2346元,由原告陈剑清承担。审 判 长 张 凌人民陪审员 任赛芳人民陪审员 李洪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婧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