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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委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芜湖艾莉格斯服饰有限公司与CHENGZHENGJIANJING、陈崇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艾莉格斯服饰有限公司,CHENGZHENGJIANJING,陈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委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艾莉格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组织机构代码:76278237-9。法定代表人:胡国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CHENGZHENGJIANJING(陈·郑建静,曾用名:陈建静),女,1976年8月4日出生,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人,现西班牙人,住西班牙。被执行人:陈崇花(曾用名陈小敏),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芜湖艾莉格斯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54455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崇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陈崇花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梧埏街前爿30弄1号(权证号:053392,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以及梧埏镇梧埏街(权证号:017449,建筑面积113.13平方米)两处房地产登记在其丈夫胡明德名下。2015年7月21日,本院认为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陈崇花与胡明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裁定立即查封、拍卖或变卖上述房地产。胡明德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之后,胡明德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需待胡明德的异议之诉结果才能处置,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温执委字第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