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傅凯与刘启刚,罗玉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79号原告傅凯,男,199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启刚,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罗玉国,女,汉族,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傅凯诉被告刘启刚、罗玉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凯撤诉。本案受理费2638元、保全1845元由原告傅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