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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傅凯与刘启刚,罗玉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79号原告傅凯,男,199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启刚,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罗玉国,女,汉族,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傅凯诉被告刘启刚、罗玉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凯撤诉。本案受理费2638元、保全1845元由原告傅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