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向芳、陈奕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王向芳,陈弈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566号原告金科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世界走廊B区A馆负*楼。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向芳,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滨。被告陈弈燃,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科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向芳、陈弈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天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