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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如与宋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赵如。委托代理人:王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宋运广。原告赵如与被告宋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运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宋运广经中间人杜亚忠介绍并担保向我借款叁万元急用,并承诺半年内偿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宋运广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打下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赵如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宋运广2014年5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借条一张。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宋运广给原告打下借条,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赵如要求被告宋运广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运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如借款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运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