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玲玉与寿光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李玲玉。委托代理人王佰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教育局。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豪苑路9号蔬菜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李玉明,局长。委托代理人任迎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玉诉被告寿光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