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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玲玉与寿光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李玲玉。委托代理人王佰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教育局。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豪苑路9号蔬菜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李玉明,局长。委托代理人任迎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玉诉被告寿光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