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邦美彩印有限公司与广东高威达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邦美彩印有限公司,广东高威达电器燃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邦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锦航。委托代理人何泽胜,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高威达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廖翠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邦美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高威达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少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印刷包装物。2015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确认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406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8240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确认欠原告货款82406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吻合,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包装物。2015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确认欠原告货款82406元。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于是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没有依约付清货款,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8240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高威达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邦美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4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2406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高威达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