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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190号尹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牧芳,赵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尹牧芳,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赵爱国,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罗子山瑶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牧芳与被告赵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牧芳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牧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牧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尹牧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