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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饶连连、卓铭亮与卓铭亮、叶彩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连连,卓铭亮,叶彩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饶连连,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卓铭亮,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叶彩凤,女,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鸣、叶玉婵,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连连与被告卓铭亮、叶彩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连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铭亮、叶彩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饶连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铭亮、叶彩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连连撤回对被告卓铭亮、叶彩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饶连连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纯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