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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030号原告石××。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金伟速 录 员  周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