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曦诉罗昭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曦,罗昭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赵曦,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居民。被告罗昭祥,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宗。本院受理原告赵曦诉被告罗昭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32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友良审 判 员 曹相华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顺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