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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曦诉罗昭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曦,罗昭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赵曦,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居民。被告罗昭祥,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宗。本院受理原告赵曦诉被告罗昭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32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友良审 判 员  曹相华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顺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