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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吴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王某,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自行到武夷山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林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