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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仪与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仪,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028号原告陈家仪,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林二村69号。法定代表人黄青,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仪与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陈家仪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因审理需要产生的公告费用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陈家仪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可以参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家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