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祝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祝某,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某某支行。被告祝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祝某、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某某支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找不到被告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淑英审 判 员 陈 垠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