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9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明与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940-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申请执行人高明与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63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712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