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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曹君臣与宋昌德、苗艳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君臣,宋昌德,苗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1074号申请执行人曹君臣。被执行人宋昌德。被执行人苗艳丽。申请执行人曹君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侍海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