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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东兴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郑坚泽、黄婷婷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兴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郑坚泽,黄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金秀商住楼04号法定代表人蔡汉光委托代理人余赛冬被执行人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汕樟路梅溪桥闸西南侧(即热电一厂后面)法定代表人郑坚泽。被执行人郑坚泽被执行人黄婷婷上述三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嘉,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郑坚泽、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099034.5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郑坚泽、黄婷婷对被执行人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5000元)39321.49元。因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郑坚泽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中信海滨花园东区9幢902、1002号房产、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金叶岛国际花园碧海庄2029幢房产、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中信海滨花园东区地下室10幢1026、1027号房产和被执行人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存放于汕头市汕樟路梅溪桥闸南侧(即热电一厂后面)的造纸机设备和纸制品1批;且已续���冻结被执行人郑坚泽、黄婷婷在被执行人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收益。各被执行人上述的财产已先由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先行查封,我院已将此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执行局参与分配。因对上述涉案财产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对上述查封财产参与分配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少 佳审 判 员 杜��健代理审判员 徐 志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