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复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长钺与扬州市林海冷拉型弯钢构实业有限公司、田晓斌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钺,扬州市林海冷拉型弯钢构实业有限公司,田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江复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王长钺。被执行人扬州市林海冷拉型弯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法定代表人朱兆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晓斌。申请执行人王长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林海冷拉型弯钢构实业有限公司、田晓斌仲裁一案,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江劳人仲案字(2013)第2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晓斌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玉带居委会引江路26号3幢(产权证号为仙女20080064**)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暂无法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江劳人仲案字(2013)第2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敏亮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