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疏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疏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疏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疏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喀什市,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辩护人周运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疏附县人民检察院以疏附县院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疏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霞、蒲艳、热孜耶·莫合塔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周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疏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套用他人号牌新BQⅹⅹ(真实号牌为新QFⅹⅹ)及保险过期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干镇7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村9组路段时与从道路北侧突然窜出横过道路的行人阿某发生接触,造成行人阿某受伤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白某某没有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并且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并指使其亲属韩某某顶替其罪行前往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15年6月14日8时许白某某迫于法律压力到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疏公(交)认字(2015)第025-1号认定责任如下:被告人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7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的家属积极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并赔偿21万元,获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及时避让横过马路行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白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白某某不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从重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而被告人白某某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离开现场,当他到安全区域后就拨打了110报警,虽然没有说明他是肇事者,最后被告人在没有任何人通知的情况下,在2015年6月14日早晨6点到交警大队投案,是一种自首行为的体现。被告人白某某离开事故现场,事出有因,不构成逃逸,同时还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第一,自首。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是被强制归案的,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多次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肇事车无保险,赔偿金21万元全部由被告人自行赔付,同时还支付了抢救费3000元。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很多群众,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逃逸没有直接关系,作为过失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第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所作供述都是事实求是的,态度良好,悔罪诚恳,而且被告人无前科,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确定后不会危害社会,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并处以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新BQⅹⅹ北京现代牌普通小型客车沿疏附县兰干镇7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村9组路段,与从道路北侧突然横穿公路的5岁的阿某相撞,致使被害人阿某胸腹部等处受伤,经送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疏公(交)认字(2015)第025-1号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无责任,被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1、肇事车辆系套用他人号牌,真实号牌是新QFⅹⅹ,事发时肇事车辆时速65公里/小时,系超速行驶。2、被告人白某某交通肇事后,将车留下,自己离开现场。后于2015年6月13日下午18时23分向110报案称兰干镇发生交通事故。3、被告人白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19时12分给韩某某打电话,称在兰干撞人了,让其去疏附县交警大队报案说人是韩某某撞的,后韩某某听交警说情况严重就向交警大队说明是被告人白某某撞的人。4、2015年6月14日早晨10时30分,被告人白某某到疏附县交警大队投案。5、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赔偿损失21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身份资格。二、物证:被告人指认肇事车辆照片;三、书证:1、扣押、返还清单;2、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肇事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4、被害人生前户籍信息;5、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注销证明;6、证人韩某某手机的通话详单;7、被告人白某某手机的通话详单;8、证人麦某手机的通话详单;9、被害人的父亲阿某甲出具的21万元收条及谅解书。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新BQⅹⅹ车系假冒号牌,该车保险到期,肇事后,麦某向兰干派出所报案,被害人阿某被撞后死亡。被告人白某某在肇事后与韩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致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四、证人证言。1、证人麦某的证言:2015年6月13日下午新疆时间3点30分左右,我骑两轮电动车在路上走,发生事故的汽车快速超过我,在距离我200米左右停在路边,我走过去时,看到车前面躺着一个4、5岁的小孩,村支部书记吾某、亚某、7村4组的麦某甲等人在,后面我和吾某追肇事的汉族司机,看清楚是砂石料场的老板。他往砂石料场的方向跑,后来我和支部书记回到现场,现场的人已经打了120。2、证人吾某的证言:2015年6月13日,18时30分左右,我在7村10组压某家检查他们修缮外墙的情况,突然听到车撞人的声音,我往后看,有一辆棕色的汽车撞了小孩,小孩滚出去6、7米的距离,当时周围有7村4组的麦某,这时肇事司机一下车就往兰干镇7村11组方向跑,他一边跑一边往后看,我听不懂他说的什么,后面麦某翻译说:“怕小孩亲戚打我,我先离开现场,你们给派出所赶快报案”,然后我们回现场给派出所报警。3、证人艾某的证言:2015年6月13日下午新疆时间3点多的时候,我在门口修院墙,发生事故时,正在墙前面林带里休息,突然听到急刹车声,车前大约3米-4米处躺着一个孩子,孩子的头上及嘴上受伤出血,司机是个汉族,司机下车往来的方向跑去,这期间,我听到有人喊:“那个汉族跑掉了,赶快追。7村4组的麦某骑两轮电动车去追那个汉族去了,我跟同组的托某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4、证人亚某的证言与艾某一致。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白某某在电话里给我说:“我在兰干乡七大队那边撞人了,你赶快去交警大队报个案,说是你开的车,当时围了好多维族,害怕的很,所以锁上车门跑掉了。我以为没有大事情,想着又是挑担,所以就来交警大队顶包来了。公诉机关提交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白某某撞人后逃离现场。五、勘验、检查笔录:疏附县公安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确认其作案的具体位置。六、鉴定意见:1、疏附县公安局(疏)公(刑)鉴(法)字(2015)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阿某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性,闭合性损伤而死亡。2、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5)鉴字第04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65km∕h。3、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疏公(交)认字(2015)第025—1号,证明:事故成因为——白某某驾驶新BQⅹⅹ(真实号牌为新QFⅹⅹ)及保险过期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过程中未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某的监护人阿某甲及努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阿某无责任。七、视听资料:(1)白某某报警记录光碟,证实肇事后白某某报警,但未向警方供述事故是自己所为;(2)询问韩某某视频,证实韩某某替白某某前来公安局投案所做笔录过程。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白某某离开现场,并让他人顶替其去交警大队投案,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系肇事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肇事后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调查谈话、讯问前,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令 海 英审 判 员 米日古丽·马木提人民陪审员 魏 宁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晚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