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艳,王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艳,王波,周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680号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874-2。法定代表人彭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艳,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波,男,汉族,1985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斌,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被告王波、被告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睿��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风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