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监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于×1与倪××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东刑监字第00861号于×1:你因倪××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5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原审对被告人倪××处罚过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也应刑事处罚,双方不构成互殴,民事赔偿误工数额过低且对于×2也应进行赔偿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应受刑事处罚,因倪××故意伤害一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于×1所受轻伤系倪××在双方揪扯过程中造成。赵××主观上并无蓄意伤害于×1的共同故意,客观上该轻伤后果也非赵××造成,故此项请求证据不足;申请人认为原审对倪××处罚过轻,原审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系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伤害后果及悔罪赔偿等情况综合确定,被害人对此不服,但未向法院提供量刑不当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项请求证据不足;申请人认为双方不是互殴,但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双方四人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揪扯,且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故此项请求于法无据;申请人认为于×2应得到附带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于×2并非本刑事案件被害人,故此项请求于法无据;申请人认为误工赔偿过低,但无论在原审过程中还是申诉过程中均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此项请求证据不足;另,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公安法医鉴定书未包括其所有伤情导致其民事赔偿未得到支持,因该法医鉴定系根据当时被害人受伤情况做出,且申请人在侦查及审理过程中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故此项请求于法无据。综上,申请人于×1提起申诉的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于×1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