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陆树凤与蒋景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树凤,蒋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陆树凤。被执行人蒋景顺。本院(2007)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景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景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黄关镇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景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黄关镇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924元(账号:60×××41、03×××21,卡号62×××53,户名:蒋景顺)至本院帐户。(本院账户为,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勇审判员 文东凌审判员 范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雷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