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献峰与高自国、马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宋献峰。被执行人:高自国。被执行人马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献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自国、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且经本院调查又不能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清翔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