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风芬与翟瑞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风芬,翟瑞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071号原告:马风芬,女。被告:翟瑞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风芬与被告翟瑞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风芬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风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风芬负担。审判员 徐厚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宜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