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孙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立萍,女,汉族,1961年6月8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