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重庆豪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713号原告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黄梅村二组(长瓦屋),组织机构代码55900112-7。法定代表人王章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方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豪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11-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敖小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300元,由原告重庆苍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