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周某某,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石维道,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满玲,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9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