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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苑淑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苑淑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923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康周永,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晖,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苑淑怀,男,满族,无职业,住SR国际新城。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苑淑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崔晓辉主审,人民陪审员尚迪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兴盛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尚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