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轩传舟与吴攀怀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传舟,吴攀怀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轩传舟,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攀怀,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轩传舟与被告吴攀怀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志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传舟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传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轩传舟负担。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