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邢晚旦与路文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晚旦,男,生于1949年2月10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文社,男,生于1956年3月3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上诉人邢晚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晚旦,被上诉人路文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50元退还上诉人邢晚旦。(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