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邢晚旦与路文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晚旦,男,生于1949年2月10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文社,男,生于1956年3月3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上诉人邢晚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晚旦,被上诉人路文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50元退还上诉人邢晚旦。(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