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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秀梅、龙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秀梅,龙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秀梅。被执行人龙尧林。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秀梅、龙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秀梅、龙尧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8893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889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秀梅、龙尧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翔 关注公众号“”